【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8日】
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资料图片)
(一)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1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022年1月1日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94.58元)的3倍即20984元,最低不应低于2021年度沧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79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以元为最小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个人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21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4197元,最高不得超过2021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984元。
三、外地转移来沧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外地转移来沧企业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函〔2015〕29号)精神,可执行企业注册地缴存基数标准。
四、缴存基数执行期限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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